当前速递!单位通过调休抵扣加班费,法院怎么判?|案例研究
2023-05-31 15:02:15 来源: 劳动案例库
【裁判要旨】
【资料图】
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应通过调休折抵加班工资,但是以调休方式补休加班并非劳动者的义务,亦非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必然方式,用人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调休折抵加班费制度以及与员工协商一致以调休折抵诉争加班费,不影响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5日,朱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在第十七条约定:甲方(北京某公司)安排乙方(朱某)执行8工时制度……甲方因工作需要需乙方加班加点的,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书面或邮件确认;双方还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朱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12000元),自2020年4月变更为17000元(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12000元+绩效工资1000元+其他补贴1000元),自2021年4月变更为16000元(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12000元+其他补贴1000元)。
2021年5月31日,朱某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北京某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函》,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离职。经核实,朱某离职前12个月已发税前工资总额为237172.38元,其中包括加班费35172.38元;朱某已发2020年年终奖8000元。朱某截至2019年12月,其累计纳税记录共102个月,朱某在2021年度已休年假9天,2020年度已休年假5天,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双方均认可朱某2019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休假2天已经在2020年度安排休假。
朱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北京某公司支付其在岗期间加班费及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等,北京某公司认为公司是通过调休方式予以抵扣员工加班,由于员工本人离职导致没办法进行安排调休,所以不应支付加班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3356号裁决支付朱某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000元及被迫解除经济补偿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8437号民事判决支付朱某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94828.09元及被迫解除经济补偿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78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支付朱某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94828.09元及被迫解除经济补偿等。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针对标准工时员工存在加班的情形,如通过“调休”抵扣加班时长,可能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建议针对休息日的加班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尽快安排调休,否则,应支付加班费。
提示劳动者如主张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应充分举证存在加班事实,否则,可能会因未能充分举证而不被支持,并且即便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否适用被迫解除经济补偿情形,司法实践仍存在较大争议。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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